当合同各方加盖印章而未签署名字时,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法定且必要的有效性条件的话,它仍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首先,该份合同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不存在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习俗的现象;第二,所有达成此合同的参与方(即签订这份合同时的当事人)都需要保持他们的意愿真实、清楚地表达出来;接着,作为签字人,这些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其在合同所涉及的领域内能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及责任;再者,所签署的合同还需满足其他法定应有的有效性标准。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或者其它法律准许的形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