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离世并不会影响
赠与合同原本设定的有效性。对于房屋类型的赠与合同而言,除非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另有书面或者口头的特别约定,否则自合同依法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未能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完成
物权登记手续,这也并不构成对该赠与
合同效力的任何障碍或干扰。特别需提出的是,赠与人在生前既没有表现出
撤销赠与的意愿和行为,那么此类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幸离世之后仍然具备全部的合法效力和约束性。同时需要知道,
合同关系的主体缺乏以及契约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再存在,这都并非是导致买卖、租赁等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终止的法定要件或必备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