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过程中,电动车进行左转弯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大。
当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时,通常情况下转弯车辆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路口处,直行车辆则需礼让正在路口转弯的其他车辆优先通行。
另外,在同方向行驶且平行排列时,无论是左转还是右转的车辆,均应当给予直行车辆足够的尊重和礼让,服从直行车辆的优先权。
如遇此类事故,我们建议您立即报警请求处理,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起到怎样的作用以及他们各自所负有的过失程度,从而准确地划分各当事人的责任。
倘若您对于事故认定结果持有异议或者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的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