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法律层面来看,调岗降薪无疑构成了对劳动合约的变更。然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实施。因此,倘若员工对于调岗降薪持否定态度,那么这一调整便无法执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雇主方可单方面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首先是当员工绩效表现欠佳,难以胜任现有的职位时,雇主有权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其次是若员工因病治疗满一定时间,身体状况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的需求,雇主也可对其实行岗位调整。第三种情形则针对女员工而言,如果她们在怀孕期间,原岗位对身体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雇主同样有权对其职位进行调整,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女员工的基础工资待遇不应受到任何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强调,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商议并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形成书面协议。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员工未能完全履行职责或者处于医疗期等状况时,为了维护企业正常运营,雇主还是有权利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或降低薪酬福利的。
然而,对于雇主单方面的调岗降薪行为,受影响员工有权按照“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关系,并且享有索取经济赔偿金的资格。若经协商无效,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裁决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