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抵押权人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强行占有资产权限的基础上,对被拆迁人所获取的拆迁补偿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益。在此前提下,抵押权人可与被拆迁方进行深入磋商,达成协议,由被拆迁方使用拆迁补偿款项提前履行其债务,或者向公证机关提交补偿金,以便实现公正地保管目的。此外,抵押权人亦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补偿金予以保全措施。若采取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赔偿方式,则用于调换的房屋需视作抵押物。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均可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