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制度是指在人
民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一旦启动破产申请程序之后,所有
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交相应的债权申报。对于这些申报,债权人有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完成该工作,并将债权相关信息详细告知给管理人。值得注意的是,债权申报的期限通常是从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那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最短不得少于三十天,最长则不能超出三个月;若在
期限届满仍未能提交申报资料者,将会被视为自愿放弃对该项债权的请求权。《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
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