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的权利设定及转让于交付之时即产生效力,除非另有法律另作规定。
当事人可在
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若买受方未能履行支付价款或其它义务,则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应归属出卖方所有。如出卖方对于标的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在未经登记之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