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如欲辞去本岗位职务或终止雇佣关系,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向用人单位作出通知,未尽到提前告知义务者,应对因此给用人单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须以书面形式于提前至少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若遇到用人单位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强制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操作规程,强行让劳动者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到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受雇关系,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