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所从事的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首先,有聘用他人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推销,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其次,制造不实的现场展示及解说陈述,以此来误导公众;再次,在商品中非法混入其他物质,进行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以低等级次品掩人耳目,以次充好,抑或是蓄意售卖已经过期、质量劣化甚至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商品;第四,经营国家严厉禁止出售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第五,采用缩减尺码、降低秤重等手段,巧妙地将产品价格抬高,变相增加利润;最后,散布虚假广告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享受不到应有的权益保障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