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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院来说做医疗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在进行医疗鉴定过程中,各家医院均需遵循特定规范、准备充足资料作为依据。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院方必须提交的首位材料是关于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以及上级医师查阅病历的详细情况等等,所有上述资料皆须为原始文件原件;(二)其次,医院也需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各种化验单(如检验报告)以及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与麻醉记录单、病理检查资料、护理记录等等,同样均应为原件;(三)对于抢救危重患者一事,医院亦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记载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四)除此之外,还包括被密封保存且仍在使用中的输液、注射用品及血液、药品等实物,或按照法律规定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根据上述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五)此外,与医疗案件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任何有助于调查的材料。在此前提下,如果该患者属于已在医疗机构建设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或急诊就诊者,其病历资料将由医疗机构直接提供;否则,该患者应该自行提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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