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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什么

以上是关于裁定驳回起诉情况的详细阐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案件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其次,如果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再次,在被告方面存在错误地列出,同时又拒绝进行变更;接着,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代理诉讼行为的行为也将导致起诉被裁定驳回;同样的,对于那些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也是无法受理的;再者,重复提起诉讼的案件也将面临驳回的命运;最后一点,若是从原告方撤诉之后,再也找不出正当的理由重新发起诉讼,那么该案件也会面临被裁定驳回的命运。另外,如果行政行为已经对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明显的实际影响,那么这部分案件也将难以获得受理;同样的,对于那些诉讼标的已经被生效裁判管制的案件也将面临被驳回的结局。《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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