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如若故意篡改或伪造
遗嘱的情节相当严重,将会导致所涉及的
当事人失去
继承资格。然而,在出现伪造遗嘱的情况后,假如有关人士能够主动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正,且获得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被
继承人宽恕其行为并且没有对此提出
追责请求的可能性存在时,此时,受到质疑的继承人便不会因此而丧失原本的
继承权,仍然可以依法享受根据
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力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