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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致轻微伤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若因私人恩怨而引发的斗殴事件导致实施者对受害者产生了轻微程度的人身伤害,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认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凡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所涉及的伤害程度必须达到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级别,才有可能构成此类型的犯罪。因此,针对这种在打斗过程中致使他人身体遭受轻微创伤的行为,当事人通常无法以此来判定其是否已经触犯法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违法行为就没有受到惩罚。相反,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这样的行为,施暴方通常会面临以下处罚:被判处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同时须缴纳二至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较为轻微,则只需要执行五天以内的拘留,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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