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私人恩怨而引发的
斗殴事件导致实施者对受害者产生了轻微程度的
人身伤害,通常情况下,并不符合
刑事犯罪的认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定义,凡是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且所涉及的伤害程度必须达到
被害人为
轻伤及以上的级别,才有可能构成此类型的
犯罪。因此,针对这种在打斗过程中致使他人身体遭受轻微创伤的行为,
当事人通常无法以此来判定其是否已经
触犯法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
违法行为就没有受到惩罚。相反,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这样的行为,施暴方通常会面临以下
处罚:被判处五至十天的
行政拘留,同时须缴纳二至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较为轻微,则只需要执行五天以内的
拘留,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即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