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
提出离婚申请时,
当事人理应准备好本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详细的
起诉书及其附件,还有与财产归属权相关的
证据材料等等。若欲通过法律渠道
解除婚姻关系,申请人必须事先携带结婚证书、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原件、完整的起诉书及附件前往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法庭正式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倘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常驻地址并不相同时,申请人则需向其长期生活所在地的法庭
递交申请。一旦法庭收到申请书并依法
立案,调解无果且经过深入审理判断确认了原告夫妇之间的情感裂痕达到了无法弥补的程度,法庭将做出
离婚判决。以下情节都可被视为认定夫妇
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1)
重婚或与第三者存在稳定的亲密关系;(2)对
家庭成员进行过严重的
家庭暴力行为,或实施家中虐待、遗弃等恶行;(3)有频繁参与赌博活动或吸食毒品的习惯且拒绝改正;(4)夫妇间由于感情纷争而长时间离多聚少,已经超过两年;以及(5)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