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期间
劳动者原有的
工资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将由其所属之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月进行发放。
若职工由于受到工作上的意外灾害或患有
职业病等原因而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专业的
工伤治疗时,在这种
停工留薪期中,他们原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同样保持不变,仍然由其所属之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月进行发放。
然而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并不超过十二个月。
但是如果受工伤者伤势严重或者特殊情况存在,必须经过设立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但最长也不能超出十二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