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
一旦犯罪发生以后,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其罪行,同时明知受害者也已经报案且在现场等待逮捕之际没有拒捕举动;
或者在接受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期间,能够主动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情况下;
只要这些罪行尚未被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察觉,并且仅仅因为明显存在可疑迹象遭到审讯、教育之后,自愿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种种行为,均宜视为自动投案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