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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5 11:45:21 已帮助10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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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
一旦犯罪发生以后,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其罪行,同时明知受害者也已经报案且在现场等待逮捕之际没有拒捕举动;
或者在接受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期间,能够主动坦白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情况下;
只要这些罪行尚未被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察觉,并且仅仅因为明显存在可疑迹象遭到审讯、教育之后,自愿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种种行为,均宜视为自动投案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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