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运用婚后积累的
共同财产作为投资额度成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然而另一方并不属于该公司的任何持股人,那么当这对夫妇走到
离婚的那一天,他们的
股权分配将会按照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将其中一部分或所有的
出资份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同时得到了其他大多数股东的认可并且这些股东都明确表达出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新的股东;其次,倘若在经过充分协商后,双方已经就出资份额转让比例以及转让价格等重要事宜达成共识,但仍遭遇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反对该转让,而乐于用相同条件收购此出资额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处理与转让出资所得相关的资产分配问题。最后,如果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既没有同意转让也无意以同样的条件购买该出资额,则可视为其已经默许同意转让,于是该股东的配偶也有权晋身为该公司的新股东。至于佐证股东是否表示同意转让的
证据,可以包括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亦或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
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