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个情形,都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房屋需要退回:第一种是正在租赁阶段的房屋,如果卖方在转售房屋时没有提前与现有租户商量好,那么租客有权行使这项权益,从而阻碍房屋买卖的正常进行;第二类是被执法机构查封或用作
抵押物的住宅,如果想要出售这类房产,就必须先获得执法机构或
抵押权拥有者的批准,并获得他们颁发的准许销售许可证,或者通过归还
债务的方式解除
抵押后才能进行交易;第三种是多名
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但未得到全部所有权人的首肯即行出售的房地产项目,例如共有住房的住宿人员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倘若各方在分配方式上尚未达成共识,那也就无法顺利完成买卖交易;最后两种情况包括房屋存有严重的构造性缺陷或因历史悠久而影响到
贷款申请,但卖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的话,买主就有权利取消合同。此外,对于那些存在违建行为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房子的建筑结构已被改变且被政府勒令整改,然而
卖房者在尚未复原原状的前提下仍然试图出售房产,买方同样具备要求
退房的权利,毕竟这类房产可能在改装过程中已经损毁了原有的支撑结构,可能对居住者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