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所赋予的主张建筑物后移转所有权之请求具有独占性权益的效力。在双方
当事人正式签署买
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物权的承诺合同之后,为了确保未来权利能顺利转化为既定事实,根据预先设定好的协议,其中的一方有权力向相关机构提出预告登记请求。经过预告登记的步骤之后,如果没有得到预告登记的权利所有者的明确同意,擅自对该不动产业进行处置,其结果将不会产生事实上的物权效力。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当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债权关系已经消除或者自可能实施
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算、满90日仍未提出具体登记请求时,之前实施的预告登记将自动失去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