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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需带哪些材料

欲进行民事诉讼离婚者,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还需提交详尽的上诉状及其附件材料,包括涉及财产权属的相关证据。在提出离婚诉求时,须持有所属的结婚证、身份证件、户口本及上诉状的正副版,并须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将由实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公民向人民法院主张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若经过庭前调解无效,且人民法院判定夫妻双方确实存在无法挽回的情感裂痕,则可作出离婚裁决。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明显特征:(1)重婚或是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具有频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4)夫妻间因感情问题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达两年以上的状况;(5)其他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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