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进行
民事诉讼离婚者,应准备好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以及
婚姻登记证书。除此之外,还需提交详尽的上诉状及其附件材料,包括涉及
财产权属的相关
证据。在
提出离婚诉求时,须持有所属的
结婚证、身份证件、户口本及上诉状的正副版,并须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实际
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将由实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依法行使司法
管辖权。
公民向人
民法院主张提起
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若经过
庭前调解无效,且人民法院判定夫妻双方确实存在无法挽回的情感裂痕,则可作出
离婚裁决。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明显特征:(1)
重婚或是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3)具有频繁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的行为;(4)夫妻间因感情问题而长期处于
分居状态达两年以上的状况;(5)其他有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