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均被视为
非法转包行为:首先是,总
承包商将整个建设工程置于未具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手中进行分包。其次是,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约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未经业主方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将其所承接的其中一部分建设工程授权其他单位负责实施。然后是,施工总承包公司将涉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研发的工作转包给其他负责单位完成。最后是,分包商将其已经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转包第三方负责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