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面对这一问题,想必您所想要回答的,实际上便是当用人单位依法单独
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如何正确地计算其所需向
劳动者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额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且获得了劳动者同意;
2、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要求,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3、遵循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在进入
破产重整阶段进行
裁员时;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
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却拒绝
续签的特殊情况外,由于
劳动合同到期导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5、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
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从而结束劳动合同;
6、还有那些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如果您需要准确的计算方式,请参照第四十七条的具体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