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确判定域名侵权行为的标准为:首先,需要确定原告拥有的合法并生效的民事权益;其次,法律规定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构成针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仿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情况;再次,如果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组成部分与原告已注册的商标或是域名等存在高度相似性或混淆性,这将可能导致公众产生误解;最后,如果被告无法证明其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组成部分拥有合法权益,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擅自进行注册和使用,则可认为其行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