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同等于解除婚姻关系。在这一特定阶段内,夫妻一方所负担的债务,若其用途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者是涉及到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也包括为承担抚养和赡养义务而产生的相应债务,这些都应该被认为是夫妻间的共同债务。所以,在此过程中,另一方都有责任去共同承担清偿义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配偶中有一方所举之债,是被用于非法目的,例如沉迷赌博、吸食毒品、进行不正当的性消费行为,甚或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下,这样的债务就会被认定为私人债务,由相关责任人独立负责偿还。在分居期间成立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确保家庭生活便利及和谐需要,对生活必需物品进行采购、家庭日常开销的支付、房屋的修缮、购房以及室内装修、抚育孩子成长、供养父母长辈、紧急疾病治疗以及在学习上提供所需资源等等;2.夫妻双方共同投入到实业投资或者资本市场活动中;3.虽然在名义上实行投资或营运活动是以个人为主体,但是由此产生的额外收益却是用于满足共同生活开支,那么这类债务也应当计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