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行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涉及的犯罪对象,则主要是针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各类物质财产,一般情况下以移动性物品为主导,然而对于无法与不动产相脱离的附属设施,例如,耕作地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及其建筑顶层的门窗等,也同样可以视为本罪行的犯罪对象。
此等类别的财物必须符合人们可以通过感观认知且实际管控占有。
而这种人对物的管控和占有不仅是纯粹的现实物理控制,有时候更涉及到社会观念方面的表达,要依照社会普遍观念来判断某物是否已经处于被控制和占有状态。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物理或现实控制尚未达到完全程度,但是由于从社会观念角度来看,其仍然可以被判定处于被占有状态。
同时此类财物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经济价值,这些价值应是客观存在并能通过货币进行计量的,像有价证券这样的特殊资产就是很好的例子。
然而那些具有主观价值(比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以及近乎没有价值的物品,就并不符合我国盗窃罪规定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要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