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刑法体系中,专门针对拐卖妇女和儿童现象设立了相关犯罪,即“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此情况下,成年男性并不被纳入该罪名的犯罪对象范畴之内。
然而,如果有人实施了拐卖成年男性的违法活动,则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为故意伤害罪、强迫劳动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等不同类型的罪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