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若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会涉及到
定金双倍赔偿问题。
此处所指的“定金”,实际上是作为
房产买卖合同缔结、执行乃至解除过程中的
保证权益。
倘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其则必须以双倍的金额予以退还。
而对于支
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自身未能按照合同规定行事,那么其将失去追索定金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