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并不符合法律
法规,所谓高利转贷是指肆意违背国家相关规定,旨在通过转贷获利,用
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其高利率转贷给他人,并通过
违法所得累计获得巨大收益的
非法行为。
具体来说,这类企业在取得贷款之后,由于无法立即进行相应投资活动,使得这些资金沦为闲置状态,为了尽可能减小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他们便将贷款所得资金慷慨地借予他人,并且索要极高的利息回报。
显然,尽管这些企业在获取贷款之初或许并非出于转贷谋利的主观意愿,但当他们将无偿取得的贷款擅自发放出去,并要求对方支付巨额利息之时,其行为实际上已经严重触犯了
高利转贷罪的既定
构成要件,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高利转贷的关键构成要素在于企图通过转贷获取利润,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人,并且剥夺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通过违法所得积累了相当数量的非法获益。《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