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依法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侵权人。
若经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依然无法确定切实的侵权
责任人时,除非
行为人力证其并未实施
侵权行为,否则应由所有可能对
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提供
经济补偿。
在这些使用者支付了
赔偿金之后,他们将获得权利向实际的侵权人进行法律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