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商户存在缺斤少两、欺瞒蒙骗之行为,这无疑属于违约侵犯了
消费者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商家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要求,对其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额外的补偿,其补偿标准应为消费者所支付商品价格或相关服务费用的三倍。
若补偿数额未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
补偿金应定为五百元人民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