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离世并不会使得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若配偶长期下落不明满两年时间以上,另一方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将此自然个体作为失踪人士予以宣告。
在宣告失踪后,另一方便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离婚,法院对此应当不予排斥,给予支持。
其次,当配偶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个体自然死亡也是合法可行的: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突发性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一旦被依法宣告为死亡之人,其婚姻关系将会自宣告之日开始失效。
如果是被
宣告死亡的人再次重现,经本人或有利害关系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考虑撤销原有的死亡宣告。
如果死亡宣告被成功撤销,那么该人的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即会自动恢复生效,但是,如果其配偶已经
再婚或者已向
婚姻登记机构书面声明表示不愿恢复此关系,则另当别论。
关于失踪人口的财产问题,通常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是其他自愿领受财产代管职责的人进行代管。
作为财产代管人,他们需要妥善处理失踪人口的财产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失踪人口所欠之税款、
债务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由财产代管人从其名下财产中代为偿付。
如果财产代管人由于故意操作不当或重大过失导致失踪人口的财产遭受损失,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