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信用卡与储蓄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侵害客体主要涵盖了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以及持卡人的财产权益,这其中并不包含储蓄卡在内。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惩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在针对信用卡实施的诈骗行为中,若涉及的金额较大,则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量的罚金,罚金数额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
若涉及的金额巨大甚至具有其他较为恶劣情节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至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恶劣情节者,刑罚将会更为严厉,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在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的基础上,还有可能被处以没收财产。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中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为目的,擅自超出核定额度或者约定时限进行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催讨之后仍未按要求偿还款项的行为。
此外,如果盗取并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那么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治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