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抑郁症的人士可以依法提起
离婚诉讼予以维权。
在司法实践中,抑郁症患者可视作“特定程度的
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者”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之列,故而需得其法定配偶之外的相关合法
监护人代表参加离婚
诉讼程序。
作为被告方所在的
司法机关,法院应对此种情况预先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失败且确认
感情破裂,则法庭应当批准
离婚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