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所涉及的时间通常在12小时之内,但若存在特殊情形则可延长至24小时之内。
针对一般的案件而言,最长维持时间限定为12小时;
而针对具有特别重大或复杂性的案件,以及需要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形而言,最长可以达到24小时。
此外,无论何时,都必须确保被
传唤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