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行为人为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之后,如已明确察觉到受害者已经遭受严重伤害且若不能立即进行有效治疗可能会导致死亡时,为了规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会潜意识地期望或者容忍甚至期待受害者的逝世,因此选择逃离现场,从而导致由于失去及时救助,受害者最终不幸去世的话,这就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
(2)肇事行为人在明白受害者正紧紧依附于他驾驶的汽车之上时,如果继续前行极有可能使受害者陷入极其危险的境地,即死亡的可能性,然而为了避免因涉嫌犯罪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没有对受害者进行积极的救助,而是选择驾车拖着受害者一同离去,这种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生命的终结;
同时,对于肇事行为人而言,倘若他们深知受害者在未得到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引发死亡的悲剧,却依然将其转移到相对偏僻、难以被他人找到的地方秘密放《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