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所承担的特定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由于确定劳资关系而产生的纷争;
其次是有关于契约的订立、执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所引发的
纠纷;
再者,在处理人员的开除、解雇、
辞职、离任等人事变动时可能出现的争论;
此外,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
社会保险、薪资待遇、福利保障、培训机会以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相关问题也在其
管辖权范围内;
最后,关于劳动薪酬、
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经济补尝或
赔偿金等事项引发的矛盾更是不容忽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