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有关法律建议,针对转租房内押金由承租者向第三方收取的情况,明确指出应由承租者对该第三方承担押金的退还义务。
依照自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租户若已取得房东同意,即可将租赁物业进行再次租赁给第三方。
在此过程中,租户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协议仍保持合法效力;
另外,租户与第三方签署的转租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通常情况下,在转租协议中都会明确约定第三方向租户支付转租房内的押金。
依据《民法典》所载第五百二十二条以及第五百二十三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租户同意接受并依此要求向第三方收取了转租房内押金,那么,就应当按照其与第三方共同签订的转租协议的约定,直接向第三方履行押金的退还义务。
合同相对性的含义在于,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才能够产生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效力只能作用于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包含了三个方面的相对性:
即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责任的相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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