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若未能按照
法规要求参加
工伤保险,则在员工受伤之后,员工可在一年时间内提出
工伤鉴定申请。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倘若其按章法规定理应为所属员工办理法定工伤保险却未实施,那么当地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尽快办理参加手续,同时将其
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如数补齐,并且从拖欠之当日起,需缴纳每日千分之零点五(即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若用人单位对上述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未按时缴费,则行政机关有权利依法对用人单位处以欠缴金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间的罚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
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