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特定投资品种(如基金份额、
股权)以
质押方式进行出质之后,作为出质人的主体原则上不得擅自转让手中所持股票或认购单位。
然而,若此时出质人能与质权人就可能涉及到的权益部分达成共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视为双方共享并且共同促进了这一所有权的转让过程。
同时,为了确保相关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落实度,无论出质还是质押都需要双方以正式的书面文件形式确定彼此的
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