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情况,首先我们应以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以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忽略了其他方面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事实上,我们不仅需要考虑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还需从刑事或行政两个角度审视问题,即:
1.如果肇事者对此次事故负全责或主责,那么他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名,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倘若肇事者对责任划分无过错或至少未负主要责任,那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按交通规则相关规定,其仍可能遭遇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款规定:
任何人若因其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害,均须面临三至七年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尤其是当肇事者逃离现场造成死者时,刑期更会延长至七年以上。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细节,以便合理判定和承担相应责任。
据该法定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指出,无论是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士还是非从事此行业的普通市民,只要他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并因此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都应当在区分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进行惩罚。
综上所述,如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无需恐慌,如若无责,亦无需担忧,合理合法地处理责任即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