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方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作为其提供
担保服务的
担保人便需肩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担保人究竟应以何种形式来承担责任,这与他们所签署的担保协议类型有直接关系。
当担保协议中规定在借款方无法偿还
债务之时,担保人必须为之垫付资金者,此项担保属于一般
保证范畴;
而若在设定担保之时并未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那么这种担保便属
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种情形之下,
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借款方先行偿还债务,亦可按约定迫使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担保人为债权人垫付债务之后,可依法向借款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
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