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法律情况之下,若一位父亲在经济上欠债未能按时偿还,法院依法并无权调查和扣押其儿子名下的不动产。
然而须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着第三方以
书面形式明确证实其儿子名下的房产实为其父亲所拥有的,那么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法院便有权对上述房产进行查询与扣押。
除此以外,倘若该处不动产乃是由该儿子通过
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所获得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儿子将承担起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清偿其父亲
债务的责任,此时法院也同样可以查询与扣押该处不动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