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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多长时间内提出申请

当行政机关拟就某项行政处罚事件作出决定时,该机构应首先告知当事人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法定权益,如果当事人有意愿要求举行听证或表达此意愿,行政机关则需依法执行并安排进行相关听证活动;
凡是有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均需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告知之后的五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方式向机构申请。《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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