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于工伤事故致残者,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等级予以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可获得相当于其27个月个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二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则可以得到与之对应的25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款。
至于三级伤残的被保险人,所能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则是其23个月的个人工资。
同样地,四级伤残的被保险人也可获得21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款。
五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当于其18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款,而六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则可获得16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赔偿款。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令的规定和规章制度,工伤保险基金还需自受伤之日起,每月向伤残人士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
这些津贴的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与其个人工资90%的津贴;
而二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则可享受85%的津贴。
三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可享受80%的津贴,四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则享受75%的津贴。
同样地,五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可享受70%的津贴,六级伤残的被保险人则可享受60%的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