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登记手续完成之后,男女双方若最终决定解除合约,符合如下两个特定情形之一的,则可追偿
彩礼的退还事项:
首先,如果
当事人仅仅只是进行了婚姻登记的法律程序,实际并未共同生活过;
其次,若是支付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便给予接受方彩礼,且这笔款项给支付方带来了实际经济上的不济和困难。
当然,以上两种追偿条件都需要建立在当事人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