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作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一项权益和义务,不可被任意剥夺或放任。
此项权利,亦称之为“见面及交流权益”,乃是婚姻破裂之后,那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亲生父或母所享有之权利,其内容包括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互通信息、同框相处、共同度过短暂时间等多种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