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窃案件中,即便犯罪者已经主动将所盗取之物品返还至受害人手中,该案仍被视为盗窃犯罪,并将其退还行为视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此类情形下,我们要明确认识到,任何盗窃行为都是违背法律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这一点是构成盗窃罪的基本要素。
这里我们需要对“盗窃”一词进行更为细致的解读、即,它涵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在内的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行为涉及盗取公私财产数量较大;
又如,此类行为可能发生在多轮或多次的盗窃过程当中;
再如,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可能会选择进入户内进行盗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分子采取持械作案的方式;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犯罪分子利用随身携带物品作案,如扒窃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