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生效后,对于不直接抚育子女之一方,其享有孩子访问权的同时,亦依法承担提供必要、适时关爱及关注之责任;
然而若未经许可而擅自阻挠、妨碍或拒绝行使此权利,使儿童受害,则当该儿童主动以诉讼途径请求家长给予探视时,应给予相应之司法援助与支持,并根据监护人真实状况酌情决定探访频度与探访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