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即将届满时,若用人单位坚守原有的
劳动条件或进一步提高,而雇员依旧无法达成续约,那么其无需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
反之,若用人单位降低了现有劳动条件,那么该雇员在无法
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若是由公司主动选择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此时,须向
劳动者全额支付
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