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确实具有对法院审判活动施以审查和监督之职责,对于其认定法院判决存在不当或失误之处时,有权依法发出指令,责令法院展开重新审理工作。
检察院与法院之间虽然存在着相互依存、互相制约的紧密联系,但两者并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
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